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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21:20 GMT
环境的 斯帕卡第 7,347/1985 号法律规定在公共部成员的独家主持下开展公共民事调查 (IC) [1] ,以调查对包括环境在内的集体和分散利益造成的损害。1988 年宪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属性,该宪法将 IC 提升为捍卫社会利益的宪法工具[2]。 了解 IC 对于在环境领域工作的律师至关重要,因为遵循 IC 对他们的客户来说是有利的[3]。我可以告诉你,根据个人经验,大多数 IC 不会引起公共民事诉讼 (ACP)。如果在整个程序外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御行动,集体行动的数量可能会更少。 假设有人就某种环境损害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陈述,并将责任归咎于一家公司。从那时起,根据所提供的文件,将启动 IC [4] ,这将使检察官从根本上寻求有害事实(合法或非法[5] )的重要性的证据,并查明责任人。显然,其他要素与调查的开展极为相关,例如寻找损害程度及其量化,以提供适当赔偿的机会。 为了指示IC,可以根据检察官办公室的直接要求,向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以及对个人的询问,提供法律承认的最多样化的证据类型。然而,。
其中一些依赖于司法授权,即受法律保密的保护,例如银行或税务数据。 上述假设中收集的证据可能会证实代表所表明的作者身份。例如,接受采访的目击者声称曾看到公司员工在未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杀害本土动物。如果被调查者不遵守IC规定,不回应请求,拒绝到检察官办公室接受听证,即使他或她是无辜的,他或她最终也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指控。如果采取不同的行为,他本可以证明证人因某些不匹配(例如被解雇)而伪造了伤害他的证据。 尽管IC不受广泛辩护和矛盾程序的宪法保障,但由于它是一种审问程序,类似于警方调查,IC主席不会不将辩护的书面证据添加到案件卷宗中并在做出定罪判断时考虑这一点。即使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真实情况的请求,IC 也可以推断并接受(如果相关)。考虑到发现的环境损害很大一部分是向设立相应IC的检察官办公室报告的,环境律师在意识到其存在后,必须向检察官办公室采。
取后续行动。即使他无法在 IC 中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与该事实无关,他也可以证明最初报告的损害程度较小,即存在共同作者;最后,在文件指令的范围内还存在一系列的防御可能性。 另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是代理人的意图。如果将一个有害的事实归咎于他,而调查员却疏忽或简单地否认责任,则属于一种情况。如果破坏者确实负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部署自己的团队进行阻止,并立即采取有利于自然和最终受到事件影响的人口的行动,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后果最终是不同的。 在刑事领域,第 9,605/1998 号法律列出了与我们所说的相关的许多减轻情节[6]。出于同样的目的,法令没有。第 6,514/08 号法令对遵守行政决定并有效遵守这些决定的违法者给予大幅折扣[7]。 因此,有利于环境的行为符合艺术的规定。CF 的第 225 条“caput”规定,每个人(公共当局和社区)都有责任为今世后代捍卫和保存它。当然,预防行动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意外事件已经发生,则必须将其后果降到最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重视行动。 从市场角度来看,企业必须越来越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如果你对客户的想法视而不见,你注定会失败。在这一步中,“时尚”的词是“绿色公司”、“可持续性”、“生态设计”、“有机产品”,这些都与“环境道德”相关,可以通过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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